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關于送達履行責令補繳決定催告書的公告
下列當事人(單位):
經調查,您(單位)名下柴油機動車輛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詳見附表),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本機關依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現因本機關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特予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30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自送達責令補繳催告書之日起,下列違法行為人應當在10日內到本機關補繳應繳規費并將罰款繳納至海南省財政廳財政性資金賬戶:46001002036053006138-0234[溫馨提示:您(單位)如通過匯款的方式繳納通行附加費和滯納金,請按文書中的金額匯款,并在用途欄備注車牌號、車輛所有人、噸位,便于我局收繳入庫處理。]
下列違法行為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附表:責令補繳決定催告書明細表(見文末)
聯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鎮迎賓路1號
郵編:571300
聯系電話: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5月24日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
關于送達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的公告
下列當事人(單位) :
經調查,你(單位)名下柴油機動車輛不按時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請你(單位)對本機關提供的欠費信息進行確認(詳見附表)。如你(單位)對上述欠費信息無異議,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限你(單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內到本機關補繳應繳費額、滯納金(兩項具體金額以實際繳納之日為準)。
你(單位)對本通知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如對本機關提供的欠費信息有異議,限你(單位)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0日內到本機關配合調查或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將依法予以核實。
本機關將視你(單位)補繳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本機關已向你( 單位)郵寄了《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但因逾期無人簽收、無法聯系到你(單位)等原因而無法郵寄送達,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公告送達《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附表: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見文末)
聯系地址:文昌市文城鎮迎賓路1號
郵編:571300
聯系電話: 0898-63286191、0898-63286026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文昌分局
2023年05月24日
責任編輯:楊子薇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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